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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机构对永成财产保险和新泰人寿连续处以罚款,罚款总额为152万元。

2020-08-10 13:34   来源: 互联网    浏览次数:78

四号,银监会先后对永成财产保险公司和保险机构新泰人寿发出了两封行政处罚信,违规原因涉及虚假记录报告,涉及存款处理的银行不符合资格要求,两家机构和六名相关负责人共被罚款152万元。


具体而言,永成财产保险违法行为涉及虚假记录报告。根据行政办公室的罚单,永成财产保险偿付能力报告、风险综合评级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中存在五种虚假记录现象,首先是2009年至2017年,没有对股东的营业收入保费进行减值测试,也没有考虑到坏账。

第二,永成财产保险分公司的预防费跨年度会计。结果,2017年偿付能力报告的实际资本错误增加了495.14万元,而偿付能力报告的实际资本错误增加了171.91万元。


同时,永成财产保险于2017年2月获得上海浦东新区周家渡街土地使用权,未及时核算和摊销,2017年第一、二、三季度财务报告和偿付能力报表没有反映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分别摊销了134.73万元、538.93万元、9431.1万元。


第四,永成财产保险将于2017年支付给美国盛航保险代理河北分公司,以及宁波黄金、兰州金、景泰黄金三家科技公司以员工贷款的名义计入其他应收账款,导致2017年实际资本增加296.781亿元。


此外,根据银监会、永成物业保险2017年风险综合评级报告中的财务管理操作风险、基金使用操作风险、准备金管理操作风险、再保险业务操作风险、合规风险、理赔业务线操作风险、销售、承销、保全业务线操作风险等30多个评价指标填写错误。


永成财产保险相关负责人提出答辩意见,经银行保险委员会审查后驳回,不接受,最后,银行保险委员会罚款永成财产保险500000元,有关负责人分别罚款8万元、6万元


另一项罚款针对人寿保险公司新泰人寿。根据银监会的调查,新泰人寿主要实施了两项违法行为。一是新泰人寿于2017年9月与恒丰银行办理了5000万元的协议存款。该业务是由财政部在启动、查询、谈判和签订合同后完成的,违反了"保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保监会2010年第9号法令)。中国保监会2014年第3号命令第31条的规定。


第二,新泰人寿2018年3月与吉林春城农村商业银行共处理了3亿元协议存款。吉林春城农村商业银行没有外部信用评级,不符合保险基金存款银行的资格条件。


对此,新泰人寿及相关负责人要求轻、轻、免处罚,提出处罚幅度过重,公司进行了整改,没有造成任何损失,但经银保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后,未采取抗辩意见,新泰人寿两项行为共计600000元,相关四名负责人共罚款280000元。


责任编辑:无量渡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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